出租车司机捡手机还失主索百元酬金

2013年03月07日05:59  燕赵晚报 微博

  本报讯(首席记者 谢鑫名)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,这几年,拾金不昧者屡见不鲜,但也有个别人“拾金”面前讲报酬。

  3月5日21时30分许,市民王女士打车回家,下了车发现手机不见了,于是赶紧拨打了自己的手机号码。

  庆幸的是,有人接听了,原来手机丢在了出租车上,司机师傅同意20分钟后将手机送还。

  过了一段时间,还没等来司机,王女士再次拨打自己的手机询问,“如果不方便送还的话,我可以前往认领。”没想到,被司机师傅婉言拒绝:“就在你下车的位置稍等,约十分钟即到,你准备100元。”

  当听到司机师傅张口索要酬金时,王女士感觉特别不舒服。看到路口有110警务站,就走进去请求帮助。

  等到司机来了以后,民警进行了协调,并希望出租车司机发扬“雷锋精神”,这时司机师傅表示,王女士应当报销送手机的“的费”。最终经民警协调,王女士拿出30元钱给了司机。

  司机师傅该不该要酬金?市民何先生认为,如果捡到他人的财物,应及时联系上失主,并无条件地归还。给不给酬金,那是失主的事情,不应主动索要。

  唐女士认为,我们从小受到的教育就是要拾金不昧,因此,对于主动向失主索要“感谢费”很难接受。刘先生则认为,从经济学的角度讲,付费也许是合理的。王女士认为,虽然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,但有时拾到财物的人在寻找失主时贴钱了,应当收取一点酬金。

  对此,律师王亚琼表示,根据《物权法》第109条规定:“拾得遗失物,应当返还权利人。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,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。”同时第112条规定:“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,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。”

  他认为,从捡到财物到归还失主,拾得者耽误了时间和精力。“做好事”与酬金之间并不矛盾。重要的是给拾得者一定报酬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,也起到鼓励拾金不昧、减少非法隐匿的作用。

(原标题:“的哥”捡手机送回索百元酬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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